人事行政資料整理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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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行政處分:

政府:「我依法決定你應繳10萬元。」

單方決定

二、行政契約:

政府與人民:「我們依法律容許的範圍,就公法上權利義務達成約定。」

雙方合意

所以:處分=單;契約=雙。

但不要因此以為行政契約就是私法:行政契約仍然是在處理公法上的法律關係。

三、和解契約:

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36條的制度重點是:

如果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的:

  • 事實
  • 法律關係

經依職權調查後仍不能確定,為了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,可以和人民締結和解契約,以代替行政處分。相關法務部資料亦以此作為第136條的核心。

考場關鍵字: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+解決爭執+代替行政處分

四、行政指導是什麼?

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,為實現行政目的,以:

  • 輔導
  • 協助
  • 勸告
  • 建議
  • 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

促請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。

最重要五個字:不具強制力。

例如主管機關:「建議業者主動改善標示方式。」

但若說:「你必須停止營業,否則依法處罰。」

可能就不是單純行政指導了,要看有無法定權力及直接法律效果。

五、人民可以拒絕行政指導嗎?

可以。

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66條規定兩件事:

第一:行政指導不得濫用。

第二更重要: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,行政機關應即停止,並不得因拒絕而對相對人為不利處置。

六、行政指導 vs. 行政處分

行政處分行政指導
有直接法律效果原則沒有直接法律效果
具有公權力決定性勸告、協助、建議
可形成法律義務本身不具法律強制力
不服可依類型循行政救濟原則不能把純粹指導當撤銷訴訟標的

實務資料亦指出,行政指導若只是觀念通知而沒有直接法律效果,並非行政處分,不能逕以撤銷訴訟對它本身進行救濟。

一位學生專心準備人事行政考試,周圍有書籍、計劃工具和考試題目,背景有法律相關的圖示和激勵語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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