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行政處分:
政府:「我依法決定你應繳10萬元。」
→ 單方決定
二、行政契約:
政府與人民:「我們依法律容許的範圍,就公法上權利義務達成約定。」
→ 雙方合意
所以:處分=單;契約=雙。
但不要因此以為行政契約就是私法:行政契約仍然是在處理公法上的法律關係。
三、和解契約:
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36條的制度重點是:
如果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的:
- 事實
- 或法律關係
經依職權調查後仍不能確定,為了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,可以和人民締結和解契約,以代替行政處分。相關法務部資料亦以此作為第136條的核心。
考場關鍵字: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+解決爭執+代替行政處分
四、行政指導是什麼?
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,為實現行政目的,以:
- 輔導
- 協助
- 勸告
- 建議
- 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
促請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。
最重要五個字:不具強制力。
例如主管機關:「建議業者主動改善標示方式。」
但若說:「你必須停止營業,否則依法處罰。」
可能就不是單純行政指導了,要看有無法定權力及直接法律效果。
五、人民可以拒絕行政指導嗎?
可以。
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66條規定兩件事:
第一:行政指導不得濫用。
第二更重要: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,行政機關應即停止,並不得因拒絕而對相對人為不利處置。
六、行政指導 vs. 行政處分
| 行政處分 | 行政指導 |
|---|---|
| 有直接法律效果 | 原則沒有直接法律效果 |
| 具有公權力決定性 | 勸告、協助、建議 |
| 可形成法律義務 | 本身不具法律強制力 |
| 不服可依類型循行政救濟 | 原則不能把純粹指導當撤銷訴訟標的 |
實務資料亦指出,行政指導若只是觀念通知而沒有直接法律效果,並非行政處分,不能逕以撤銷訴訟對它本身進行救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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